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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拒做亲子鉴定,财产及亲子关系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09-19 人气:2710

近日,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两次离婚,房产未处理

唐女士与曹先生于1997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办理结婚登记。因性格不合,唐女士于2015年8月向营山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因双方感情仍未和好,2019年8月,唐女士再次向营山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支持了唐女士的离婚诉求,同时判决所生女儿由唐女士抚养。该案中,因曹先生未到庭,法院未对双方于2017年在南充市区所购住房进行处理。

——再次起诉,只为分割房产

2019年10月,唐女士再次向营山法院提起诉讼,只为分割双方于2017年在南充市区所购住房。这一次曹先生到庭参加诉讼,同时委托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女儿是否亲生?财产如何分配?

曹先生表示,二人婚后聚少离多,2014年初,唐女士突然向曹先生示好,在二人共度一夜后唐女士离开,后唐女士生下女儿。曹先生怀疑女儿非亲生,并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申请。若女儿是亲生,曹先生要求抚养女儿;若女儿非亲生,曹先生要求唐女士作出补偿并退还抚养费3万元。

曹先生同时表示,分居期间,曹先生借款购买房屋,唐女士并未出资,唐女士不应分占房屋。

——不同鉴定,态度迥异。

审理中,唐女士申请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曹先生积极配合,经营山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房产价值评估,房产价值83.03万元。

对于曹先生提出的亲子鉴定申请,唐女士以女儿读书没时间为由,拒绝在法院指定的时间进行亲子鉴定。

——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婚内添置的财产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应予分割。审理中,双方均认可从2012年开始分居的事实,曹先生怀疑生于2014年的女儿非亲生并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唐女士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依法推定女儿非曹先生亲生,进而认定唐女士存在与他人同居行为,婚内有重大过错。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及查明的事实,判决房屋归曹先生所有,唐女士少分占房产份额。

——法官说法:

一、被申请人无理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存在与否无法确认的,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1.子女本人尚未成年;2.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提供与其请求相当的必要证据;3.被申请人未提供足以推翻申请人证据的相反证据;4.被申请人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被申请人不利的事实成立。

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值得指出的是,因过错方的过错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不必然导致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离婚时财产分配一般是均分,但以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为原则。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过错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是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不能因此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营山法院 梁松柏)

近日,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两次离婚,房产未处理

唐女士与曹先生于1997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办理结婚登记。因性格不合,唐女士于2015年8月向营山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因双方感情仍未和好,2019年8月,唐女士再次向营山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支持了唐女士的离婚诉求,同时判决所生女儿由唐女士抚养。该案中,因曹先生未到庭,法院未对双方于2017年在南充市区所购住房进行处理。

——再次起诉,只为分割房产

2019年10月,唐女士再次向营山法院提起诉讼,只为分割双方于2017年在南充市区所购住房。这一次曹先生到庭参加诉讼,同时委托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女儿是否亲生?财产如何分配?

曹先生表示,二人婚后聚少离多,2014年初,唐女士突然向曹先生示好,在二人共度一夜后唐女士离开,后唐女士生下女儿。曹先生怀疑女儿非亲生,并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申请。若女儿是亲生,曹先生要求抚养女儿;若女儿非亲生,曹先生要求唐女士作出补偿并退还抚养费3万元。

曹先生同时表示,分居期间,曹先生借款购买房屋,唐女士并未出资,唐女士不应分占房屋。

——不同鉴定,态度迥异。

审理中,唐女士申请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曹先生积极配合,经营山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房产价值评估,房产价值83.03万元。

对于曹先生提出的亲子鉴定申请,唐女士以女儿读书没时间为由,拒绝在法院指定的时间进行亲子鉴定。

——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婚内添置的财产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应予分割。审理中,双方均认可从2012年开始分居的事实,曹先生怀疑生于2014年的女儿非亲生并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唐女士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依法推定女儿非曹先生亲生,进而认定唐女士存在与他人同居行为,婚内有重大过错。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及查明的事实,判决房屋归曹先生所有,唐女士少分占房产份额。

——法官说法:

一、被申请人无理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存在与否无法确认的,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1.子女本人尚未成年;2.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提供与其请求相当的必要证据;3.被申请人未提供足以推翻申请人证据的相反证据;4.被申请人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被申请人不利的事实成立。

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值得指出的是,因过错方的过错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不必然导致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离婚时财产分配一般是均分,但以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为原则。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过错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是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不能因此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营山法院 梁松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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